微信图片_20230220132213.jpg


上诉人(一审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三星村民委员会南坡村民小组,住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三星村,负责人:何兴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殷志明,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遂溪县黄略镇南边村50号102房,身份证号:440803197607102932。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89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改判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故,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89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延长承包虾池合同书》无效;


2.本案一审及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违背诚实守信的民法基本原则为由,而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延长承包虾池合同书》有效,进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对“诚实守信”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是严重错误的,信守承诺应当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而不是对违法行为进行遵守,如果认为明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要求遵从民法所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这一认知不仅仅违反民法这一基本原则所确立的本意,更是对这一基本原则的曲解。双方所签订的涉案《延长承包虾池合同书》因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基本原则也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该违法行为不管何时何地,均是自始无效,不应当被要求遵守“诚实守信”而被赋予合法的效力,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是枉法的认定,故,一审法院的该认定严重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二、涉案《延长承包虾池合同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强制性规定及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依法属于无效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遵守,如果认为明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要求遵从民法所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这一认知不仅仅违反民法这一基本原则所确立的本意,更是对这一基本原则的曲解。双方所签订的涉案《延长承包虾池合同书》因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基本原则也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该违法行为不管何时何地,均是自始无效,不应当被要求遵守“诚实守信”而被赋予合法的效力,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是枉法的认定,故,一审法院的该认定严重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二、涉案《延长承包虾池合同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强制性规定及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依法属于无效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通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村民集体的利益予以保护,即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应当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干部无权对村集体的财产做出任何处置决定,这一规定就是为防止村干部与他人串通损害村民集体利益而设置的。


根据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已确认涉案《延长承包虾池合同书》的签订并无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当时的《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涉案《延长承包虾池合同书》所涉及的内容关系到集体村民的根本利益,该合同书所涉及的承包金、承包期限等内容与村民集体利益息息相关。涉案宗地涉及的原《承包坡地合同》不仅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且亦侵害村民集体利益,因原承包期限已过,上诉人暂不予追究。但是涉案的《延长承包虾池合同书》签署严重侵害村民集体利益,根据原《承包坡地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包期满后,固定资产无偿归甲方即上诉人(房屋、变压器、电线、井、虾池、围墙、水管),乙方不得随意破坏,若有破坏,要乙方按价赔偿”。根据此约定,虾池涉及的所有固定资产于2017年6月2日之后均归上诉人所有,而涉案《延长承包虾池合同书》第五条约定由上诉人将这些固定资产无偿给被上诉人使用。这一约定严重损害了村民集体利益,村干部与被上诉人恶意串通将集体财产由被上诉人无偿使用,而一审法院对此且视而不见,以没有证据证明损害集体利益为由而做出错误的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处分集体财产时是否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以及本案涉案《延长承包虾池合同书》的签订是否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均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依法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实施。这一规定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所有的民事主体均应当严格遵守执行,不得违反,如有违反,该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被上诉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方也不例外,其签署涉案《延长承包虾池合同书》明知违反法律规定,仍与村干部串通,该行为也属于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依法亦应当被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以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民法基本原则为由认定违法签署的涉案《延长承包虾池合同书》有效,而驳回上诉人的诉求请求,一审法院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枉法。该《延长承包虾池合同书》涉及上千名村民的根本利益,对此一审判决民愤很大,为依法维护村民集体的合法利益,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粤089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延长承包虾池合同书》无效,还众多村民一个公平、合理及合法的判决!


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图片_20230220132250.jpg

第一审(2022)粤0891民初914号,是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东海人民法庭王海清审判,糊涂法官判糊涂案。

 

第二审是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春蕾审判,望执法为公,依法审判。

 

中央电视台曾经播放过一条新闻,是广东省雷州市一位副市长说过的话“不要盲目相信法院的判决”让老百姓寒了心。